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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道继水路1号。

第三条 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

学校标识码:4123014633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制:三年

人才培养目标:学校依托行业企业,致力于为交通运输(民航、铁路、航运)、机械制造和文旅服务行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事业心、责任感、工匠精神、职业素养和创新意识,熟练掌握职业岗位专业基础理论,具备较强实践动手能力,能够在相关岗位从事各类型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条 2025年学校开设专业:

应急救援技术(420905)、应急救援技术(航空医护与急救)(420905)、无人机测绘技术(420307)、机场电工技术(430110)、现代物业管理(440703)、数控技术(460103)、机械制造及自动化(460104)、智能机器人技术(460304)、飞机机载设备装配调试技术(460605)、无人机应用技术(460609)、高速铁路客运服务(500113)、空中乘务(500405)、民航安全技术管理(500406)、民航空中安全保卫(500407)、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500408)、通用航空器维修(500412)、通用航空航务技术(50041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500606)、航空物流管理(530803)、旅游管理(540101)、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540106)、会展策划与管理(540112)等22个专业。

第六条 学生学业成绩合格,可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所颁发毕业证书的名称为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执行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9.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遵循学校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并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黑龙江省、河北省、江苏省、辽宁省、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等高考改革地区,物理类、历史类考生均可报考我校,不提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分专业(专业组)录取时,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单科成绩不做具体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物理选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物理、语文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历史选科考生按语文、外语、历史、数学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顺序择优录取。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含照顾分数的总成绩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2025年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含中专、职高、技校等同等学力学生)和其他各类型符合要求的考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按照考生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各专业的就业方向,用人单位普遍具有岗位要求,建议考生参照以下条件慎重报考我校。

1.年龄小于23周岁;

2.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形象气质佳;身体健康,体能优良,反应灵敏,动作协调;性格开朗乐观,举止端庄,心理素质良好;

3.建议净身高标准:

专业

身高要求(CM)

女生

男生

空中乘务

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

民航空中安全保卫

高速铁路客运服务

164(含)-177(含)

175(含)-188(含)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

航空物流管理

158及以上

170及以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现代物业管理

160以上

173(含)-188(含)

旅游管理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155以上

168以上

4.建议体重范围:

女:体重(kg)=「净身高(cm)-110」±10%。

男:体重(kg)=「净身高(cm)-105」±10%。

5.眼球无变形、无斜视、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C字母表0.5以上;

6.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晰,表达流利,外语发音基本准确,听力正常;

7.肤色健康,无纹身、无皮肤病,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精神病家庭史,无癫痫病史、无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肝功能及心肺功能正常;无驼背,无明显“O”型和“X”型腿;如有腋臭须治愈后方可入学;

8.由于民航类行业标准要求,航空类行业需对应聘者本人及直系亲属进行政治审查,为保障就业,考生及父母需无违法犯罪记录。

9.备注:

1)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建议体育特长生或有武术、散打、跆拳道等搏击类特长学习经验学生报考;

2)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复查不符合专业学习条件者,将按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十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本年度首次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招生专业为: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中乘务(专科)对接黑龙江东方学院旅游管理(本科)。

第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录取学生前三年在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培养,后两年在黑龙江东方学院培养。

第十九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按照大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空中乘务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黑龙江东方学院旅游管理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高本贯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现代物业管理、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数控技术等专业学费为16800元/年,其余专业学费均为198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abeihang.com

官方微信:habeihangyuan

咨询QQ:26328988

招生咨询电话:0451—53707926/53700965

抖音、快手官方号:Habeihangzhiyua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北方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