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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甘肃警察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活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25〕1 号)、《公安部教育部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公政治〔2025〕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我省高校招生政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甘肃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Gansu Police College

主管部门:甘肃省公安厅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甘肃警察学院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

第六条  甘肃警察学院创建于1949年9月,是公安部、教育部核准的一所公办普通本科学校,由省公安厅主管,业务归口省教育厅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八条   我院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我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专业:

(一)本科专业

1.公安专业:治安学、侦查学、警犬技术、警务战术与指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2.其他专业:司法鉴定学应急管理

(二)专科专业

司法警务、法律事务、建筑消防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安全防范技术、民航空中安全保卫、网络舆情监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司法鉴定技术、党务工作、现代文秘。

第十一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甘肃省公安厅会同组织、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编制员额、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等情况,科学测算4年后全省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总计划编制,并下达我院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专业招生计划由学院依据社会对安保技防及基层社会治理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学院办学条件、生源状况等统筹编制。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及政治考察、

   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甘肃省高考报名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3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间出生);

(七)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

第十四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甘肃省公安厅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十五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未参加者,不予投档。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主要对考生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情况,以及考生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关情况进行考察。

第十七条  面试主要对考生的报考动机、言语表达、动作反应、心理素质等情况进行评测。

第十八条  体检主要对考生的体格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体能测评主要对考生的运动素质和运动能力进行测评。

第二十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和相关要求依照公安部、教育部及甘肃省教育厅、公安厅后续发布的有关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报考其他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身体健康,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三)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四)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五)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六)以升学为目的,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七)已在外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或拟在外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无须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二十五条   报考其他专业考生身体条件。身心健康,无文身、无传染病、无色盲、无色弱和斜视及各种残疾。

第二十六条   报考其他专业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2003年9月1日后出生),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请谨慎报考。

第二十七条   报考其他专业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对照招生专业身体条件进行自测,学院录取时按照上述标准及条件对照考生高考体检表进行录取,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体检复查,对不合格或不适宜在所录专业学习的,进行专业调整或予以退学。

 

第七章  招生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安专业招生安排在提前批次投档录取。具体志愿填报批次及时间详见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安专业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安排以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三十条   报考我院其他专业的甘肃生源考生,依照我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按时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其他省区考生根据本省区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具体志愿填报批次及时间详见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有关通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在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的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次录取。

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次录取。

第三十二条   我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被我院公安专业录取的考生,将在甘肃省公安厅、甘肃警察学院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第八章  复审复查

 

第三十三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由我院按有关规定对学生报考资格、生源地、体格状况、心理素质和学生档案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其他专业学生报到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我院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专业学生,颁发甘肃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专科专业学生颁发甘肃警察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专业学生不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招录人民警察统一考试,其他专业毕业生可根据学院与有关市县公安机关、人社部门或其他政法单位等达成的意向性毕业生就业意见双向选择就业,也可依照学院与北京、广州、福州、深圳、兰州等地机场等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择优安置就业,还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自主择业。

 

第十章    

 

第三十八条  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规定的标准,专科专业学费每生每年4500元;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核定甘肃警察学院本科专业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的函》甘发改价格〔2024〕708号规定的标准,侦查学、治安学、警犬技术等三个本科专业学费按照每生每年3800元收取,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两个本科专业学费按照每生每年4700元收取。2025年新增设警务指挥与战术、经济犯罪侦查、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司法鉴定学和应急管理等5个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财政厅审定标准收取;住宿费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6人间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年1000元。制式服装费按标准收取。

现行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院将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统一着警服,实行警务化管理。其他专业学生统一着制服,实行准警务化管理。

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公安专业学习。

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十条  我院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院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全程进行监督。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甘肃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院纪检监察督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931)5683321。

第四十一条  甘肃警察学院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北辰南路1717号,邮政编码:730299;

(二)招生咨询电话:19993132725  19993132726;

(三)招生网址:

https://www.gsjcxy.edu.cn/category/zsjy;

(四)学院官网https://www.gsjcxy.edu.cn;

(五)学院微信公众号:甘肃警察学院。

第四十二条  甘肃警察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有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公布后,我院招生专业等发生改变的,以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甘肃省公安厅发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和我院公布的招生简章及相关招生宣传材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甘肃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