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兰州城市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英文译名:Lanzhou City University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6201073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九条 办学地点:
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
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简介:兰州城市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优化整合重组路易·艾黎1942年创办的培黎石油学校、1958年成立的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而成的、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以服务城市发展为办学目标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2010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24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现有校本部、培黎校区、城关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47.89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59.4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1.14亿元。现有二级教学单位16个,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7万余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执行情况,对生源结构进行动态调整,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将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具体招生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同分排序规则为: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
当学校普通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同组内专业进行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体育、艺术类专业录取方式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相关政策实施。录取时,根据艺体类考生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投档。
第二十一条 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小学全科型教师计划录取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有关小学全科教师培养、调配的相关办法,详见:https://zhaosheng.lzcu.edu.cn/tongzhigonggao/20240624/0954402847fad49390f.htm
第二十六条 学校面向甘肃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在校期间有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艺术体育类、小学全科教师及专升本等专业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如有《指导意见》第一、第二条所列身体情况者,相关专业将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三十条 学校面向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具有甘肃省普通高校学籍的应届高职(专科)毕业生和在甘肃省应征入伍并有退役证的省内外普通高职(专科)学历应往届退役大学生士兵招收专升本学生,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文化成绩及体育艺术类专业成绩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普通本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21]415号):9000元/生/学年。
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工程六个专业收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21]16号)均为8500元/生/学年。
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学年。
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校本部: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培黎校区:女生,八人间800元/生/学年;男生,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城关校区:女生,八人间800元/生/学年;男生,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金和各类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等机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城市学院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网址:http://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及传真:0931-7601082 0931-7608722
第三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5年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