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潍坊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各招生省份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潍坊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067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专科教育;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专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潍坊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机关)负责对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我校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的统考外语语种限为英语;其余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限修英语、俄语或日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学校招生专业不设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身体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给予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录取新生中有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六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办法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对于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相关省(市)文件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的相关规定。按照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份,其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
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艺体专业录取办法
按照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有关文件精神,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一)山东省内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使用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进档考生分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山东省外
1.艺术类本科专业,我校使用各省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体育类本科专业,对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办法根据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同时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发布。学校按录取新生高考信息中的通信地址和收件人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全部学分,且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可获得辅修专业毕业资格。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6-8785670
招生监督电话:0536-8785100
联系邮箱:zsb@wf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wf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b.wfu.edu.cn
通信地址:
主校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5147号
邮政编码:261061
安顺校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2829号
邮政编码:261021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