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代码:11827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专科,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学校在两地三校区办学。济南校区地址:济南市二环南路500号;学校泰安龙潭路校区地址:泰安市龙潭路179号;学校泰安明堂路校区地址:泰安市明堂路9号。
第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2999089
招生监督电话:0531-82999062
招生咨询邮箱:sddzzsb@126.com
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sepc.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教务管理中心为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学员学生工作部、网学服务中心根据工作职责参与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相关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原则:
(一)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录取时,学校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和高考总成绩,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进行专业调剂。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二)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录取时,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予以退档。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三)提档比例和高考附加分: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提档比例和有关加分投档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来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