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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苏州市职业大学2025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艺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苏州市职业大学。院校标识码4132011054,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石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06号干将路校区坐落于苏州市干将西路1122号。

第四 学校简介

苏州市职业大学是1981年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属公办高职院校,是江苏省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苏州工业专科学校和1912年的江苏省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学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勤、勇、忠、信”校训,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立足苏州、扎根苏州,坚持“与产业共生、与企业共进、与城市共发展”,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以产教融合为主线,以科教融汇为驱动,培养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所需的高适应、高复合、善创新、高成长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打造与苏州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全国一流职业学校。

第五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苏州市职业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苏州市职业大学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报名人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人才需求、优先保障“双高”专业群计划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思想品德考核必须合格方可报考。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方可报考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除体检不合格考生外,校相关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考。

第十四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分代码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安排专业;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中关于投档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进行排序,对于普通类进档的同分考生,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对艺术类进档同分考生,则按文化分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次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对于进档的考生,如未能按专业志愿进入所报考的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档案调剂录取到未录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直至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所报的专业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 普通高考英语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 )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文科类专业4700元;理科类专业53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最新出台政策要求为准。

中外合作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12800元;会计(中外合作办学)128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13800元。

第二十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取住宿费每生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1500元标准不等。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 学校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资助政策,建立了完善的 “奖、助、勤、补、贷、减、缓”七位一体的资助政策体系,制定校级、社会(企业)等类型多、覆盖面广的奖(助)办法。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如暂时无法交纳学费,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办理缓交;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校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予以相应资助。相关政策详见迎新系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512-66503826 

第二十 学校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06号

邮政编码:215104

招生咨询电话:0512-66507345, 0512-65213474

招生传真:0512-66507345

招生监督电话:0512-66507701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haosheng.jssvc.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zsb_svu

招生官方QQ群:586064240、123628582、544320297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二十八 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由苏州市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